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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自诉案件立案材料要求
作者: 日期:2010-08-26 来源: 浏览:5112 次

1、 自诉人或被害人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起刑事自诉,应提交自诉状、指控犯罪的证据等材料;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还应当提交刑事附带民事自诉状。 

 

2、 自诉状一式两份,每增加一名被告人需再提供自诉状副本一份;自诉人书写自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告诉,由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作出告诉笔录,向自诉人宣读,自诉人确认无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按被告人人数复制告诉笔录。 

 

  3、 自诉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自诉人、被告人、代为告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工作单位、住址; 

  (2)被告人犯罪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情节和危害后果等; 

  (3)具体的诉讼请求; 

  (4)致送人民法院的名称及具状时间; 

  (5)证人的姓名、住址及其他证据的名称、来源等。 

自诉状一式两份,每增加一名被告人需再提供自诉状副本一份。 

 

4、 已委托辩护人、代理人名单及委托手续,应当列明辩护人、代理人明确的姓名、住址、通讯处。 

 

5、 被害人不能告诉,由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代为告诉的,代为告诉人应当提供与被害人关系的证明和被害人不能亲自告诉的原因的证明。 

 

  6、 自诉案件,告诉人应当提供能够证明犯罪事实的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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