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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是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对外直接代表法人,对法人负有重要的职责。因此,法人在经营活动中出现非法活动或违法行为时,法定代表人难辞其咎。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法人有以下6种情况,应追究法定代表人的责任:
一、超出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非法经营。
二、向登记机关、税务机关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三、抽逃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
四、解散、被撤销、被宣告破产的,擅自处理财产的。
五、变更、终止时申请办理登记和公告,使利害关系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六、从事法律禁止的其他活动,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上述6种情形,均是违法行为,法人对其违法行为给他人造成的损害承担民事责任。法定代表人对法人违法行为的事实必然存在过错,因而不能免责。当以上任何一种情形发生时,法人都不可避免地要承担责任,而不管这是法人的哪个工作人员所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