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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我院对一宗破坏电力设备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进行了判决,对其中的未成年被告人李某龙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谭某池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谢某鹏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我院法官考虑到被告人均为未成年人,且认罪态度良好,根据对未成年人贯彻“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和“教育、感化、挽留”的方针依法对其处以缓刑。
在审判过程中,为了更好地开展审判工作,我院刑庭的法官们在庭前做了充分准备,分别对犯案的未成年人进行了各方面的调查并进行了庭审前的法律法规教育,让他们能在庭审中对自己的犯罪事实如实供认,积极认罪,从而减轻刑罚。
整个审判过程,我院法官公正审判,并适时对三位未成年人进行深刻的思想教育工作,庭审中处处体现了对未成年被告人的教育、挽救和人性关怀。被告人深受教育,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良好,并表示真诚悔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