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 庆 市 鼎 湖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0)鼎民初字第227号
原告:梁*,男,*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址高要市*。
被告:毛*启,男,*年6月20日出生,住址湖北省蕲春县***。
被告:珠海市**货物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区***。
被告:**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梁*诉被告毛*启、珠海市**货物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由于原告梁*妻子李*琼在本次交事故受伤后,在治疗过程中死亡,因此,原告梁*于2010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梁*的申请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梁*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34元,由原告梁*负担。
审 判 长 李 广
审 判 员 邹 杰 明
审 判 员 张 绍 煌
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罗 小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