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 2010 )鼎民初字第25号
原告:梁*华,男,汉族,*年12月3日出生,住肇庆市鼎湖区**。
委托代理人:邓*雄,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梁*友,男,汉族,*年5月8日出生,住肇庆市鼎湖区**。
委托代理人:邓*光,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梁*华诉被告梁*友名誉权纠纷一案,原告梁*华于2010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梁*华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梁*华负担。
审 判 员 陈 小 凤
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苏 文 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