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东 省 肇 庆 市 鼎 湖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1)鼎民初字第74号
原告:李*明,男,*年3月11日出生,汉族。
被告:梁*生,男,*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明诉被告梁*生民间借贷一案中,原告李*明于2011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宣判之前向我院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明撤回对被告梁*生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明负担。
代理审判员 杨 清
二○一一年三月 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 剑 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