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肇鼎法民初字第13号
原告:陈**,男,19**年*月*日出生,住*。
委托代理人:邓**,广东浩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九江******有限公司。所在地:*
法定代表人:文小*。
被告:中国****有限公司。所在地:*
法定代表人:周*。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诉被告九江******有限公司、中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已与两被告庭外协商解决本案纠纷为由,于2011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原告的申请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620元,由原告陈**承担。
审 判 员 江 浩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覃 韵 芝